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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3-11 09:22  文章来源:改制招商科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区内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20万元以上以及收购、租赁、资金或技术参股我区企业达到上述额度的区内外投资者。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本地经济发展的外来投资企业,从建成年度起2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

(二)对新办工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等相关地方税费,按上缴额本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

(三)收购、租赁或各项参股投资我区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税收平均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投资电力、水利、公路、桥梁和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给予下列优惠:

(一)投资以下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2、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4、兼并我区工业企业不改变其工业用途并保证对职工进行全员安置的,经批准5年内可保留划拨用地方式;

5、租用区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经批准从用地合同规定之日起,免征5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免征期满后,每年每平方米按2元以下标准交纳。

(二)凡以出让方式在我区用地办生产型企业,按以下方式予以优惠。

1、使用我区破产企业的土地,土地出让金依法按程序批准全免;

2、使用我区资不抵债的企业土地,土地出让金依法按程序批准全免;

3、使用我区特困企业土地,土地出让金依法按程序批准按15%缴纳。

(三)对在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堂洲)投资工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按每亩2.5万元包干地价办理出让手续;对用地50亩以上且亩平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投产三年后税收达到3万元/亩以上的,实行土地出让零基价,获取使用权办证手续费由投资方承担。

(四)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入股后3年的红利可继续作为股份留给企业使用。

第五条 收费优惠:

(一)投资新建项目在申办、注册及建设过程中,市区两级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标准征收;涉及必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收取额度不超过政策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二)对区内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对投资规模过2000万元、科技含量和利税较高的企业,经批准,2年内实行区级行政事业零收费。

(三)企业产权转让后,若使用原水、电、气等设施的,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除工本费外,免收其它一切费用。

第六条 协调服务:

(一)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代办服务。企业报送立项、审批、证照发放等齐备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协同区直相关部门办毕区内手续。

(二)区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类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查处结果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反馈。

(三)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从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由公安部门挂牌保护,指定派出所与该企业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责任民警,搞好治安服务。

(四)实行“企业生产安宁日”制度和行政执法准入制度,每月1日至20日,除国家有强制性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必须按规定到区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办理准入手续后方可进行。

(五)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在用水、用电、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我区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六)努力提高外来投资者的社会地位。凡对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突出的投资者,可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七)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成立专班跟踪服务。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及国内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特事特办的方式提供服务。

第七条 对来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提供良好待遇和条件:

(一)硕士学位以上或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其工资报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资金、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二)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子女就近安排入托入学。

(三)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可直接聘任或低职高聘。

(四)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变动造成档案不全的,可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五)对来我区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批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50%予以奖励。

第八条 奖励政策:

(一)在引进工业和农业产业化投资项目中发挥重要中介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待引进项目投产后可以申请奖励,由招商、审计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奖励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投资额2‰的一次性奖励;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研究,给予重奖。

(二)个人从事引资活动的,直接奖励个人;单位从事引资活动或个人职务行为从事引资活动的,直接奖励单位。

(三)对争取国家、省计划外重大投资及其它大额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区政府批准,可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上述资金兑现由区财政和受益单位各承担50%。

第九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并缴纳税款后,经区招商局和工商、税务、财政部门核实,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于次年办理兑现手续。

(二)土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经区招商局及土地、财政部门核实,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办理兑现手续。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诉。由区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在洽谈中协商解决。此前区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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